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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期)
来源:bob全站app    发布时间:2025-06-28 20:17:07

  案例一: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硫酸铵案

  2024年1月25日,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家港市某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伊宁市的库房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将山西某花科技创业公司生产的660袋硫酸铵手工更换成标注“RISUN”商标、生产企业为山东某阳化工有限公司的硫酸铵包装袋。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024年4月18日,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RISUN”专用权硫酸铵535袋及包装袋255条,并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政农资店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微生物菌剂案

  2024年4月30日,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霍城县某政农资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待售的微生物菌剂附有合格证但当事人没办法提供该产品的有效检验报告,经抽样送检发现,标准技术方面的要求微生物菌剂的有效活菌数应≥10亿/克,该微生物菌剂检验结果为0,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2024年7月13日,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销售,作出没收800袋不合格微生物菌剂,并处罚款2.3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恩农资店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水溶复合肥料、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复合肥料案

  2024年4月15日,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伊宁县某恩农资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待售的水溶复合肥料包装袋标注“水溶性天然植提物≥28mg/kg”,但未标注该添加物检测的有效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不符合《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21)中有关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行为;同品牌另一规格水溶复合肥料肥料经抽样送检发现肥料中氯离子含量超国家标准1倍以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2024年7月12日,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销售,作出没收375袋不合格肥料,并处罚款1.8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华农资经销部、某金农资经销部经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肥料系列案

  2024年4月,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华农资经销部、某金农资经销部等四家农资销售主体做监督检查时发现,这四家当事人待售的同一款“安维乐钙镁中量元素肥料”均以分子式Cao、Mgo计养分含量,不符合《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21)“中量元素肥料应以单质Ca、Mg计养分含量”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行为,货值共计103.5万元。2024年4月,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继依法责令四家当事人停止销售该批中微量元素肥料,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肥料外包装进行技术处理,共处罚款12.9万元。

  案例五: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隆节水滴灌带厂生产不合格单翼迷宫式滴灌带案

  2024年3月20日,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隆节水滴灌带厂生产的单翼迷宫式滴灌带开展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构成生产不合格单翼迷宫式滴灌带的行为。2024年7月1日,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单翼迷宫式滴灌带59卷,并处罚款0.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6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农农资店做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待售的9卷某源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27日,保质期180天,已超过保质期610天;另有6卷某杰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8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689天。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失效产品的行为。2024年3月22日,特克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农用地膜15卷,并处罚款108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