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6日,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案件交办通知书》(唐市监交办[2024]252号)及一系列附带案件材料,反映唐山市路南铭星街舞健身工作室涉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线索,要求我局依法处置。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询问,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款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标明的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当事人的涉案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相对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第十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属于通过虚假价格比较方式销售舞蹈课程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能够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结合本案实际,综合考虑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情形,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决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6项《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对“经营者为个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较轻处罚项“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根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按照《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能采用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二)逾期不缴纳违法来得到的的,每日按违法来得到的数额的 2%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住所(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栖凤里瑞泽苑203楼01单元1-2层光明北路621号一层
2025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栖凤里瑞泽苑203楼01单元1-2层光明北路621号一层唐山市冀唐优优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现场售卖产品,且在营业区域内发现部分商品没有价格标签。该单位的行为属于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同日,经副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3月5日现场检查时,唐山市冀唐优优商贸有限公司在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栖凤里瑞泽苑203楼01单元1-2层光明北路621号一层经营售卖产品,在营业区域内发现部分商品没有价格标签,违法来得到的共4000元。该单位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该单位的行为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2.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材料,证明其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该单位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该单位的违法来得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5年3月19日,唐山市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唐山市冀唐优优商贸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路北市监听告字[2025]51号),当事人收到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认为,该单位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五、价格收费监督检查25、《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序号3裁量幅度:较轻,使用条件标准:1.造成财产轻微受损或者主动全部清退的;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该单位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唐山银行路北支行,账户:唐山市路北区财政局解缴专户;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设置展台、张贴海报、发放宣传材料等线下方式,并结合网站、微信公众号、抖音短视频等平台,发布价格法规合规提示、案例警示等信息,增强宣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让价格法规“入千超”“进万家”。
通过座谈会、知识讲座、政策培训等形式,邀请消费者和经营者代表等现场互动交流,增强价格工作透明度,提升社会认可度,展现市场监管良好形象。
组织开展价格法规政策上门服务,为经营主体把脉问诊,提供针对性的价格政策辅导,帮企业解决实际问题,让价格服务贴近民生,助力企业发展。
重点检查商场、超市、餐饮服务、药店、化肥农资经营门店、旅游景区商品销售、景区服务、酒店民宿、家电、家装、电瓶车、手机数码产品等经营主体,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指导经营者对照明码标价“十应当”规范标价行为,鼓励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张贴、公布明码标价“十应当”承诺书及12315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让“规范明码标价 禁止价格欺诈”的要求成为经营者的自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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