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农资打假”典型事例,其间“张某、司某等出售伪劣产品案”值得重视。
据了解,2023年2月,被告人张某、司某在明知从被告人焦某处购买的化肥包装袋为复合肥(标示氮磷钾≥18%)、实践为氮肥的情况下,纠合被告人李某等十余人,先后在江西省永修县、奉新县、高安市、丰城市、崇仁县、南城县,福建省光泽县、顺昌县等地以复合肥名义进行出售。该出售团伙分工清晰,由不同人员担任下乡宣扬、游说农户听课、“专家授课”、和谐发货、敷衍管理部门查看、挂号收款、送货上门等,经过免费请客、赠送礼品等方法,标榜所售复合肥氮磷钾含量高,系优质高效肥料,诱导农户购买,出售金额合计177万余元。另查明,焦某出售金额为87万余元。经查验,涉案化肥氮磷钾含量等均不符合规定规范,系不合格产品。
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张某、司某等人出售不合格化肥,其行为均已构成出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焦某将氮肥装入复合肥包装袋内假充复合肥进行出售,其行为已构成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司某系主犯,李某等人系从犯,对李某等人依法减轻处分。焦某具有自首情节,活跃退缴违法来得到的,对其依法减轻处分。
据此,法院以出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司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九十万元;以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焦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分金人民币四十三万元;以出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等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不等惩罚,并处分金,对其间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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